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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体育治安管理及处罚条例

作者: 时间:2013-03-15 点击数:

为加强学院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护学院公私财物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原国家教委、公安部(1986)15号、国家教委(1990)13号、教育部(1997)4号文件的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治安管理是指对学院大门、学院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学院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及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的治安、防火、交通秩序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防止扰乱学院治安秩序和违反学院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加强安全防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预防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条:学院治安管理在学院党委、主管院长领导下,依靠专门机构和师生员工,积极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采取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思想教育等各种措施,对学院进行治安管理,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安全环境。
  第三条: 学院治安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院,系、部、处、馆、中心、独立核算单位及科室、学生班三级负责制。学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院良好治安秩序,保护学院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遵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四条: 凡在学院内违反学院治安管理,扰乱学院公共秩序,妨害学院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院规院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学院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处罚。有两种以上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理;违反学院治安管理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获赔偿损失;违反学院治安管理情节轻微并诚恳承认错误,可以轻或免于处罚;情节较重又不主动承认错误或不服从裁决无理取闹的加重处罚。
  第六条:凡是在本院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务工及其他人员,在学院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学院治安管理规则
  第七条:严格学院大门管理制度。进入学院大门的人员都应无条件接受门卫验证检查。院内人员进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来院进修、培训、旁听、施工、务工及其他外来人员,一律凭保卫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来院从事公务或来访客人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入学院;院外人员来院参观、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其他在院内组织活动接待或组织单位须经院办及有关领导批准后提前48小时报保卫处。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学院或在学院中穿行。
  第八条:本院机动车辆、教职员工个人机动车辆、住院内教职员工家属个人机动车辆、驻院施工单位机动车辆及其他与学院有关的机动车辆进学院须持有保卫处签发的“车证”;外单位机动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学院。因特殊情况或来院公务经门卫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学院大门或闯大门。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携带物品出校门的人员和机动车辆,须主动向门卫交验所在单位证明并在门卫登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询。晚11点后出校门的机动车辆,必须向门卫交验与本车相符的驾驶证。
  第九条:进入学院的各种机动车辆须自觉遵守《承德市校内车辆管理规章》,按照行车指示路线,时速10公里标准行驶,按照停车位置停放车辆。学院内严禁乱停放机动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练习者驾驶机动车、严禁鸣喇叭。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骑自行车、小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出入学院大门须下车推行。在学院内骑自行车不准骑快车,不准骑车打闹,不准撒把骑车。自行车按指定停放位置停放摆好,严禁自行车在学院乱停放。
  第十一条:国内外及港、澳、台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并在进校前经学院领导或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进入学院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院规定,不可以记者的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经批准在学院经营的商业网点、餐饮点、书店、食品店及其他经营服务,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并在保卫处备案,在指定地点、部位经营服务。学院内严禁无照经商、摆摊设点或串楼叫卖推销商品,宿舍楼、办公楼、教学楼不得摆摊设点搞经营服务;在学院临时组织盈利性的经营活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审批后,在指定地点组织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学院组织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
在学院制作、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的通知、启示、告示、广告、宣传品应在指定地点张贴。学院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宿舍、课桌、厕所乱写乱画。
  第十五条:在学院内组织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48小时向学校有
关部门报批;未经批准禁止在学院组织集会、演讲、游行和罢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严禁在学院、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的公共场所乱摔、乱抛酒瓶及物品;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院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七条:爱护公物和设施。严禁折花摘果、践踏草坪、破坏绿地。
   第十八条:教学区禁止养狗。家属区经批准养狗的必须在家中圈养,按规定时间、规定区域遛狗,禁止离开家属区进入教学区和操场遛狗;携狗出户应严加看管,发生狗伤人或其他因狗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律由养狗户承担。
  第十九条:学院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学院。禁止气功组织在学院集会或组织练功活动。在学院公共场所禁止不健康不文明的衣着和行为。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严格门卫制度,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进
行活动。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宿舍熄灯后严禁在学院及宿舍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放音乐等妨碍他人生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学院举办集体大型活动或舞会,主办单位须提前48小时到保卫处备案并填写《师专大型文体活动登记表》,组织单位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动场所起哄、吵闹、斗殴,扰乱活动场所内外秩序。
  第二十二条:教学楼、办公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楼内办公室、实验室等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礼堂、图书馆、食堂、浴室等是师生员工生活和活动的场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禁止在活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进行流氓活动。
  第二十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严禁在单位办公桌或木柜中存放大额现金。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外来人口和施工队伍的管理。院内务工人员必须具备“四证”;施工单位在院施工期间要与保卫处门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施工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学院进行活动或乱串。
  第二十六条:学院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学院内严禁点名火,因需要点名火的,须经保卫处批准。非救火需要严禁动用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违反学院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之一处罚: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勒令退学(退职)开除学籍(公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扰乱公共秩序和学院管理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经济处罚。
  。、出入大门违反规定,经教育不听或围攻、谩骂、殴打门卫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出示有效证件、不登记、不听门卫劝阻闯学院大门的;
  。、骑自行车出入学院大门不下车或跨骑、滑行不听劝告者;
  。、个人携带大件物品或机动车运载物品不交验出门条在大门无理取闹者
  。、机动车没有保卫处签发的车证,未经允许驾车闯学院大门或堵塞,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
  。、扰乱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宿舍、食堂、礼堂、浴室、学生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正常秩序,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经批准在学院摆摊、设点、经商、在院内传楼叫卖推销商品者;
  。、在学院内主干道、楼道踢足球、玩排球或追逐打闹不听劝阻者;
  。、在学院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保、在学院公共场所、学生宿舍、办公楼、教学楼、学院主干道起哄、聚众滋事、砸玻璃、摔瓶子、燃烧杂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保、在宿舍、办公楼、教室、厕所及学院建筑物乱贴广告、乱写乱刻低级下流字画;故意损坏和擅自挪动校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路灯、公用电话、体育设施的;
 。保、在学院结伙滋事、煽动闹事、制造混乱或事端尚未造成后果的;
 。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在学院起哄、围攻、谩骂、滋事尚未引起严重事端的;
 。5、在学院公然挑逗、侮辱妇女,向妇女实行流氓行为的;
 。6、在学院、宿舍、教室、公共场所,酗酒、高声喧哗、唱歌、放音乐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工作、学习不听劝阻者;
 。7、在学院勾肩搭背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听劝告者;
 。8、在学院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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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院内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收看、传播淫秽音像制品、书刊、字画,情节轻微者;
 。0、违反依然、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非法收藏、携带、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或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的;
 。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段施工,对沟、井、坑不设覆盖标志、防护栏的,或者损坏、移动覆盖物标志、防护栏的; 
 。3、有一般火灾隐患或防范措施不利,经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整改的;
 。4、组织集体活动、舞会、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等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后果的;
 。5、违反禁放区规定,在学院及家属区燃放烟花炮竹的;
 。6、在学院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酒后在学院开车尚未造成后果的;
 。7、在学院行车时速超过10公里或随意停放机动车辆阻碍学院交通不听劝告的。
 。8、在学院练车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听劝告的;
  29、在学院骑废车或骑自行车撒把,骑车打闹不听劝告的;
 。0、破坏公共设施、门窗、桌椅、宿舍家具,破坏学院花草、树木情节轻微的;
 。1、翻越学院围墙进出学院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留院察看、勒令退学(退职)直至开除学籍(公职)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
  。、双方因口角互相殴打、扰乱学院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挑唆、煽动、纠集、指挥他人群殴的主要肇事者;持械打人致他人重伤者;
  。、侮辱、谩骂教师或用暴力、恐吓信威胁他人安全的;
  。、用语言、书信,诬陷、攻击、侮辱、诽谤他人者;
  。、偷看、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骗取、偷窃、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吸毒、贩毒或者教唆他人吸毒、贩毒以及为吸毒、贩毒提供条件情节轻微的;
 。保、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书刊、字画、音像制品或淫秽物品及内容反动的书刊物品的;
 。保、在宿舍或学院其他场所有留宿异性,非法同居、卖淫、嫖娼行为或为奸宿、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损坏学院声誉行为或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记过、留院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在院外使用假票证或偷窃、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给学院带来影响者;
  。、在院外非法男女同居或卖淫、嫖娼行为不端者;
  。、在院外参与非法组织,搞非法刊物、音像制品活动或参与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游行、集会、演讲等造成一定政治影响的。
  。、被行政拘留的;
     5、因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或缓期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安全防范工作不落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并罚款。
  。、不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安全防范责任制,在组织、安排各种工作和活动时,治安安全防范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利而发生治安、刑事、治安灾害事故或火险、火灾事故的;
  。、重点、要害部位需落实“三铁一器”(防护栏、防盗门、保险柜、报警器)而未落实发生盗窃案件的;
  。、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擅离职守发生盗窃、火灾、跑水等灾害事故的;
  。、存放现金、票证超过财务规定的限额,滞留超额现金过夜或不在保险柜内存放现金又不设专人看管造成事故的;
  。、各种办公用品,各种仪器、设备、贵重物品、珍贵资料无专人管理,无明确的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
  。、存放贵重物品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等部位因管理不善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工作人员离室不关窗锁门、不关掉电源造成事故或火灾的;
  。、对本单位存在的治安、安全、防火隐患不深入安全检查,不关心、不了解、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发生事故的。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学院治安管理的各种行为,经调查核实,属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与所在部、处、系提出处理意见报保卫处,由保卫处按照处理条例等院规、院纪拟出意见。给予留院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教务处共同会商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执行;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教务处会商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属给予教职员工处分的,由保卫处调查核实后移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按规定研究处理。
  对已构成犯罪或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处审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赔偿损失或者负责医疗费,由保卫处调查裁决,责任人应当场或接到裁决书后3日内将有关费用交保卫处。数额较大可协商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罚。
  第三十四条: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学生的处分及其他人员的处罚,要注重实事求是,坚持准确、慎重、严格、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受处罚人员不服处罚可申辩或向学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则有突出表现的或在学院抓获不法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重要线索、查破流氓团伙、盗窃团伙、群殴打架主要煽动组织者;贩毒、制作、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起重大作用者;发现重大治安险情、隐患及时排除,发生火险、火灾奋勇扑救者,视情节给予记功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则受处罚的人和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期以上刑事案件,发生1000元以上盗窃案或损失1000元以上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调解,处置不利,以至发生互殴、群殴、上访、非法游行、聚集闹事、停工、罢课等问题,影响学院稳定的;单位辖区存在重大治安、火灾隐患,通知后不执行或整改措施不利造成后果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不能评为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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